刘荣春律师亲办案例
车辆保养后一日内自燃 汽修厂被判担责
来源:刘荣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6
浏览量:493

车辆保养后一日内自燃 汽修厂被判担责

【案情】:200310月,原告刘某以18万元购得轿车一辆,并自购购车以来,一直按照车辆保养维护要求在4S店保护和维护。20072月上旬,刘某按要求又将车辆开到某汽修厂进行维保,保养项目为检查四轮刹车及底盘、更换机油及机油格。此日下午,该车在市内正常行驶过程中,经路人提醒才发现车头冒烟,并在失去刹车的情况下自行滑行50余米后停止,期间车头发动机部位发生燃烧,后在过往市民及随后赶到的消防官兵的共同努力下才将火扑灭,但发动机部位已基本烧毁,消防部门也没有对事故进行原因认定。

之后,刘某与该厂生产厂家、销售单位、汽修厂一道对受损车辆进行了勘查,没有发现认为纵火痕迹,没有发现电路短路、燃油泄漏导致燃烧痕迹,但在三元催化器下部和排气管部位发现有机油燃烧痕迹,并有未燃烧完的油迹,油底壳下部表面有机油存在,机油标尺显示机油量超出上限2厘米,发现该车机油滤清器部位有漏油痕迹。该车生产供给以此提出两个推测性的书面意见:机油加注过量行驶中喷出,过更换的机油滤清器非纯正配件因安装问题导致机油泄漏,机油溅到三元催化器及排气管等高温部位,发生燃烧继而烧毁风扇及周围塑料件,导致火灾发生。

刘某认为,其在保有车辆的整个时间段及该次驾驶的过程中,完全履行了一个汽车所有者以及驾驶者的应尽义务,没有任何过错。被告汽修厂在汽车的保养和维修中,未能尽到合理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通过自燃车辆的保修记录所反映出的维修频率部位分析,可以看出刘某对该车尽到了合理范围内及时保养维修和谨慎驾驶的义务,其对自燃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因该车是维修保养后不到24小时内发生自燃,按国家国定是在维修保养的保质期限内,且被告汽修厂对该车出现机油渗漏现象没有合理解释,结合受损现场的勘查情况,并考虑到机油燃点、三元催化器和排气管正常运转时的温度、刘某该次保养维修该车的项目等,可以认定该车自燃的原因是机油渗漏并燃烧引发的这一事实符合日常生活情理,且汽修厂未能提供其尽到合理的保养维修义务的相关证据。其应当担责。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事故发生时现场勘查情况、生产厂件出具的推测性意见等,能够证明自燃发生时车辆有机油泄露的现象。而机油渗漏可能引发汽车自燃,是生活常识。该案中汽车自燃前24小时内在汽修厂更换过机油及机油格,汽车自燃后机油量仍然超出上限2厘米,足以认定,是汽修厂操作不当,安装机油滤器不到位或加注机油过多,致使机油渗漏,引发机油燃烧及汽车自燃,故判决汽修厂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刘荣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荣春律师咨询。
刘荣春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14好评数2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雨山西路安基大厦10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荣春
  • 执业律所:
    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5*********74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马鞍山
  • 地  址:
    雨山西路安基大厦1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