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春律师亲办案例
以短信方式订立合同的认定
来源:刘荣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07
浏览量:709

以短信方式订立合同的认定

【案情】:201211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张某承租李某房屋,租期一年,至20131031日,租金每年10万元,半年一付。201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通过短信方式协商续租事宜,张某要求李某提供汇款用的银行账号,李某予以提供,张某向李某汇款4.5万元(扣除张某给李某做防水的费用5000元),但李某认为扣除防水款后,张某应当给付6万元的租金,张某认为半年租金是5万元,不同意按照半年租金6.5万元的标准续签合同,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张某返还房屋,并按照每日365元的标准支付自201311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案件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协商续租的合同是否成立。其中包括两个关键点:一是承诺的期间;二是无合意之履行行为不能视为合同成立。

1、关于承诺期间。

合同的成立,是缔约双方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过程。缔约达成合意,是合同的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得以固定。合同的订立,以要约、承诺的方式作出。对方当事人了解要约内容时要约开始生效,受约人得以在一定期间作出承诺,此期间为要约存续期间。要约人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约人需在此期间作出承诺,未定存续期间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话为要约者,受约人未立即承诺的,要约即失去效力。

本案中,双方以电信方式协商续租事宜,虽非传统意义上的订立方式,但由于短息以即时可收发的状态,双方可即时了解对方的意思表示,故本案中双方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以对话方式的协商。则一方发出要约后,另一方需即时承诺,否则要约失效。

李某要求年租金为13万元,张某未即时承诺,该要约失效。同时张某要求租金10万元,李某亦未立即承诺,双方就合同价款未达成合意。虽然在一审的庭审中,张某表示愿意以13万元的价格承租涉案房屋,但由于李某之要约已经失效,张某的承诺不产生合同订立的效果。

2、无合意之履约行为不能视为合同成立。

合同的订立,其最强调的是双方合意。为保证合意的一致性,承诺的内容应当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对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等主要条款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张某的10万元租金的意思表示,系对李某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是新的要约。

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本案中,张某主张其已经履行合同,且李某业已接受,故而合同已经成立。然而,张某的单方面履行行为对李某原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实际是以单方行为表示了新的要约,但李某未予承诺,双方合意依然没有达成,合同未成立。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已履行为理由“绑架”要约人,从而成立合同,因为从根本上上讲,合同法所遵循的最高原则,系双方合意,无合意即无合同,更谈不上履行。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终止时,李某与张某曾就续租事宜进行协商,双方短息往来记录显示李某同意续租的租金标准为年租金13万元,而张某主张的数额则为10万元,双方就租赁合同主要条款价款问题存有争议,并未达成一致合意。张某的单方付款行为系对李某所发出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视为以实际行为发出的新要约,李某对该要约并未承诺同意,4.5万元款到账行为不能视为李某同意并主动接受张某主张的以年租金10万元为前提的实际履行,应视为双方就此未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李某与张某于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并未形成新的租赁关系。张某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基础,应予腾退,并应支付原合同期满后其继续占有期间的房屋使用费。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以上内容由刘荣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荣春律师咨询。
刘荣春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14好评数2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雨山西路安基大厦10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荣春
  • 执业律所:
    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5*********74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马鞍山
  • 地  址:
    雨山西路安基大厦10楼